正确判断药品的有效期、失效期对于合理、安全、有效、正确使用药品具有重要意义,对一般的消费者来说,这样才能保证购买药品的质量。

  有效期:

  指药品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期限。由于药品的理化性质和贮存条件的差异,有效期往往长短不一,一般来说药品的有效期为1—5年。没有规定或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一般按5年计算。我们可根据药品的生产批号来判断是否过期。

  国产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般由6—8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生产年份,紧接后两位表示生产月份,最后的2—4位表示该药是第几批。例如:批号为970521,表明该药是1997年5月生产的第21批,假设有效期为2年,则该药可使用至1999年5月31日;若某药标明有效期为1999年10月,则该药可使用至1999年10月30日。

  失效期:

  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其质量达不到期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日期。它与有效期是含义不同的两种表示方法。如某药标明失效期为1999年7月,则该药品可使用到期1999年6月30日,1999年7月1日就失效不能再使用;如标明有效期为1999年7月则该药可使用至1999年7月最后天即30日。可见,失效期表明的是药品开始不能使用的起始时间,有效期表明的是药品能够使用的最后期限,二者极易混淆,一定要区分开。

  对于进口药品,bat.no、lotno.、batch等均表示生产批号;expirgdate(exp.date)、expirationdate、expiring、usebefore等都表示失效期;storagelife、steadility、validity等皆表示有效期。

  如某进口药品标明exp.datejune1999,则表示失效期是1999年6月,该药品标明validityjune1999,则表示有效期是1999年6月,该药品可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体制法》的有关规定,药品过期不得再使用,超过效期的药品按劣药处理品,因此,出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要受法律治裁。广大消费者如购买到过期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拿来购药作证及失效药品向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便得到合理化处理品,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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